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條款解讀說明:
1、明確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同時對其他負責人的職責也做了規定。“一把手”職責中首次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有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職責。
2、新條款將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范圍擴大了。安全生產工作不再僅僅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其他負責人也相應會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將大大提高了其他負責人的積極性。
3、規定了企業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實現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以及一崗雙責”的要求,做到了安全生產無死角、無漏洞。